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戰略部署,全面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支持和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督促指導銀行業提升信用水平、強化誠信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進信用信息公示與共享
(一)各級監管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完善制度要求和管理體系,持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不斷提升監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進一步強化政務信用信息的公開公示,按照“雙公示”工作有關要求,及時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
(二)各級監管機構要不斷完善政務信用信息的歸集、整理、保存、共享等方面規章制度,積極推動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互聯互通與共享融合。對于會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相關部門應于季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官方網站公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提交銀監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歸口管理部門,其中許可信息由機構監管部門提供,處罰信息由法規部提供,具體內容及格式與
官方網站公示信息一致。經匯總整理后,歸口管理部門將上述信息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及“信用中國”網站,實現與相關部委信息的共享互通。對于銀監局作出的行政決定,各銀監局應加強同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推動建立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定期將上述信息提交當地有關系統平臺。各級監管機構要研究搭建信用信息數據庫,歸集、整合日常監管工
作中產生的各類信用信息,建立相應信用記錄,并實現電子化存儲。
二、切實做好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工作
(三)各級監管機構要認真落實銀監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稅務總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簽署的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有效實施針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措施。在機構設立、高管任職等市場準入工作中,要通過銀監會內網信息披露系統查詢各部委共享的信用信息,按照聯合懲戒工作要求對失信主體準入申請進行必要限制。要定期總結聯合懲戒工作情況,于季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準入工作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的情況報送至銀監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歸口管理部門。
(四)各銀監局要支持和推動所在地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積極配合當地發改、工商、稅務、司法等部門,加強協同監管和信息交流,探索構建信用獎懲聯動機制,有效開展對志愿服務、海關監管、稅收征管等領域守信主體的聯合激勵,以及對法院執行、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鐵路運營等領域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配合做好針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在授信審批過程中,要通過銀監會外網信息披露系統、“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查詢下載相關信用信息,作為授信決策和風險管理的重要參考因素。對于失信主體申請獲得授信、或申請為借款人融資提供信用擔保的,要從嚴進行審查評估。
三、加快推動銀行業誠信建設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誠信服務、守約踐諾作為自身經營發展和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完善管理體系,統籌推進誠信建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成立本機構誠信建設領導小組,由一名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人,指導和協調相關工作;要明確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推動誠信建設各項工作;要將誠信建設落實情況納入考核評價體系,督促各業務條線和各級分支機
構深入開展誠信經營,維護和營造市場信用環境,樹立銀行業良好形象。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優化服務質量,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向消費者以及同業、中介服務等合作機構推介的產品和業務信息要真實、完整,不得虛假宣傳。要嚴格落實告知義務,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要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合同約定,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要公平對待消費者,防止出現歧視性產品或服務;要規范銷售、代銷業務管理,嚴格執行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制
度,認真落實銷售專區產品銷售“雙錄”有關要求,杜絕虛假承諾、誤導銷售和欺詐營銷。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對于經營發展重大事項、業務服務變更調整、新型產品上市發售等信息,要通過多種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告;要定期發布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確保內容準確詳實;要提升輿情管理水平,主動發聲,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四、強化信用信息管理與應用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信用信息管理和應用作為信用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手段,不斷加強制度建設、系統支持和激勵約束。要改進和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加工、維護、運用等方面規章制度,規范信息管理,提升精細化水平。要進一步強化信息系統支持與保障,提升信用信息處理、使用的自動化程度。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落實信用信息管理應用制度要求。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信用中國”網站等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加強與信用評級機構的交流合作,多渠道收集、整理各類信用信息資源,通過加工整合,對授信客戶建立完整信用記錄,準確把握客戶信用狀況和風險水平。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探索運用大數據等先進理念和技術,不斷深化信用信息資源的分析挖掘。要將信用信息分析應用貫穿于授信管理各個環節,有效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支持開展信用評級、資質評估、風險預警等工作。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收集和整理各類金融失信信息,包括詐騙銀行貸款、非法集資、金融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逃廢銀行債務等;針對典型事件編寫相應案例,及時報告相關監管機構。各級監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同公、檢、法等部門的交流合作機制,實現對失信信息的共享互通,有效開展聯合懲戒,嚴防金融欺詐和逃廢債等失信行為,共同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非銀行金融機構誠信建設工作參照本通知執行。